4月11日,山東省自然資源廳印發(fā)《山東省涉密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24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6日。
《辦法》根據原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印發(fā)《山東省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暫行規(guī)定》(魯國土資發(fā)〔2007〕237號)進行修訂,修訂后全文共33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關于審批權下放
近年來,省自然資源廳已委托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1:1萬基礎測繪成果、大地控制點成果等省級成果。結合簡政放權的要求和管理實踐,《辦法》明確將市級行政區(qū)域內的省級涉密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審批權下放至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方便申請人就近申領涉密基礎測繪成果。
(二)關于申請材料要求
根據自然資源部《涉密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辦法》(自然資規(guī)〔2023〕3號)和山東省實際,《辦法》取消了申請材料由相關部門審核的要求。同時,區(qū)分了不同類別申請人應提交的申請材料,調整細化了申請表樣式內容,增加了對保密管理條件應提交材料的說明。
(三)關于監(jiān)督管理要求
《辦法》第八章明確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涉密基礎測繪成果使用情況的監(jiān)管職責,規(guī)定了申請人違法違規(guī)造成失泄密等情形的處理措施,強化了監(jiān)管要求。
(四)關于銷毀要求
結合山東省在銷毀工作中開展情況及存在的問題,針對申請人使用目的完成后保管的大量涉密成果形成的失泄密隱患,明確和細化了申請人在使用目的完成后銷毀所申領成果的時間、方式和具體要求等內容。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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