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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相關知識問答集錦

不動產登記中可能遇到的問題,這里都給您解決了

  01什么是不動產?

  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02什么是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

  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

  我國實行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制度,這里的“統(tǒng)一”包括四方面的內容:一是統(tǒng)一的登記機構,即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jiān)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為不動產登記機構;二是統(tǒng)一的登記簿冊;三是統(tǒng)一的登記依據(jù);四是統(tǒng)一的信息平臺。

  03為什么對于不動產要實施統(tǒng)一登記?

  長期以來,我國不動產登記職責分散在不同部門,實行的是分散登記。它是計劃經濟的產物,雖然曾經發(fā)揮過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隨著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fā)展,分散登記的弊端逐步顯示出來,分頭管理的方式已經不能適應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的需要。2015年3月1日起《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開始施行。開展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的好處主要表現(xiàn)在四個方面:

  一是方便群眾。過去,有幾個權利就得跑幾個部門,而且有些材料要重復提交。統(tǒng)一登記后,群眾只需要跑一個部門,交一次材料,拿一個證。

  二是提高效率。統(tǒng)一登記以后,解決了職責交叉和推諉扯皮問題,工作效率大幅提高。

  三是降低成本。實施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將分散在多個部門的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由一個部門承擔,既降低了政府行政成本,也減輕了當事人負擔。

  四是保障權益。職責分散,各部門的登記程序、標準各不相同,各類權屬證書多種多樣,容易出現(xiàn)重登漏登、重復抵押等問題,影響不動產交易安全。新的不動產登記,不僅制度統(tǒng)一,而且要求更高更全面,因此,能夠有效提高不動產登記質量,保障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04不動產登記后,原有的房屋土地證是否需要更換?

  不需要。不動產權利人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登記程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實施后,無論是依法頒布的新版證書,還是因沒有完成機構和職責整合,不具備頒發(fā)新證書而繼續(xù)頒發(fā)舊證書的,以及條例實施前,有關部門依法頒發(fā)的各類證書,都繼續(xù)有效,新版證書和舊版證書在一段時間內并行有效.等到依法辦理轉移變更登記時,逐步更換為新的不動產登記簿證。各地不得強制要求當事人更換《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不得增加群眾和企業(yè)的負擔。也就是說,目前權利人手里的各類不動產權證,暫時不用去更換。

  05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對普通民眾有何好處?

  減少辦事環(huán)節(jié),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不動產登記工作完成后,市民不需多處跑,在指定辦公地點就能一步查詢,避免產權交叉或沖突。

  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是一系列重大改革的基礎,比如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建立城鄉(xiāng)統(tǒng)一的建設用地市場、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農地入市”等。

  06建立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制度有何意義?

  建立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制度,一是提高資源資產利用效益和社會管理效益;有利于更好地保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財產權,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原有的分散登記,由于各部門登記方法、技術規(guī)程等不一致,容易導致各種不動產權利重疊、漏登;由于不同部門管理和登記,容易導致農林用地、農牧用地及林牧用地之間權屬界線不清、權利歸屬不明,引發(fā)諸多矛盾糾紛。二是保障登記安全,權利主體行使物權權利更加方便;實施統(tǒng)一登記后,可以更好厘清當事人之間的不動產權利界限,減少權屬糾紛,提高登記準確性和權威性,更好地維護當事人不動產物權。三是強化政府責任,提高登記質量,增強不動產登記的嚴肅性、權威性和公信力。實施統(tǒng)一登記后,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依法公開查詢系統(tǒng),將有效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維護不動產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

  建立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制度,還有利于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大大減少政府行政成本,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方便企業(yè)和群眾,減輕當事人的負擔。分散登記時,在農村,當事人就要分別到四個不同的部門辦理不同證件。在城市,當事人最少也要辦兩個證。

  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對于建立健全現(xiàn)代產權制度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必須保證登記工作嚴格、規(guī)范。暫行條例對不動產登記的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查驗要求以及不動產登記簿的設置與管理、登記資料的查詢和保護等作了全面規(guī)定,明確了登記機構的職責和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

  07不動產登記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不動產登記的內容是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包括:

  1、不動產的自然屬性。如:面積、空間、用途等。

  2、不動產權利歸屬。如權利人是誰,權利來源是什么, 以及權利的期限等。

  3、不動產權利的變化情況。如變更了權利人等。

  08實施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制度后,原有登記證是否會作廢?

  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目的是方便群眾,提高行政效率,不是對產權關系的調整,《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充分保護和穩(wěn)定物權,它明確規(guī)定,不動產權利人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登記程序的改變而要受到影響,本條例實施前依法頒發(fā)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和制作的不動產登記簿繼續(xù)有效。

  09《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后,老百姓手中現(xiàn)有的證書用不用更換?

  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局常務副局長冷宏志強調,各地不得強制當事人更換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增加企業(yè)和群眾負擔。對老百姓持有的舊證書要堅持“不變不換”和方便企業(yè)群眾原則,即權利不變動,簿證不更換;依法辦理變更、轉移等登記工作時,逐步更換為新的不動產登記簿證。

  10《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帶來哪些影響?

  一方面,《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確立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制度,有助于推動全國各地房產信息聯(lián)網,為房產稅的全面征收提供條件;另一方面,《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規(guī)定:各級登記機構的信息納入統(tǒng)一基礎平臺,實現(xiàn)信息實時共享;但出于保護隱私權等考慮,條例對“查房”主體進行明確限制,即僅“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有關國家機關”可查詢不動產登記信息。

  11小區(qū)內公用設施和物業(yè)服務用房等怎么登記?

  對于小區(qū)內依法屬于全體業(yè)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yè)服務用房等共有部分,不動產登記機構在登記簿上如實記載,不單獨頒發(fā)不動產權屬證書。

  12聽說登記的權利受法律保護,那么繼承房屋也必須登記嗎?

  經過登記機構依法登記的權利,肯定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并不是所有的權利必須在登記之后才擁有。比如說,房屋所有權的繼承,不登記也有效力。但是,如果繼承的房屋要出賣,就必須先登記到繼承人的名下后,才能過戶。

  13在登記程序方面如何體現(xiàn)方便群眾原則?

  方便群眾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是條例的立法目的,為此,條例規(guī)定:一是穩(wěn)定申請人預期。對申請人、申請材料、初審受理、查驗要求、實地查看、辦理期限等均作出明確規(guī)定。二是尊重申請人意思自治,規(guī)定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三是簡化申請程序,強調當場審查的原則。要求登記機構受理后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法定條件不予受理的,以及不屬于本機構登記范圍的,也要書面告知申請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補正內容或者申請途徑;未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視為受理;登記機構原則上要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登記手續(xù),完成登記后依法核發(fā)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四是減輕申請負擔。規(guī)定登記機構能夠通過實時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交。

  14房屋買賣合同生效,房屋所有權就自動轉移了嗎?

  依據(jù)《物權法》有關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訂立的有關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梢?,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后,無論是否辦理不動產登記,都不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

  但是,房屋買賣合同生效之后的法律效力與辦理不動產登記產生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也就是說,合同生效不等于所有權變動,只有辦理了不動產登記,才產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

  15為防止房地產開發(fā)商“一房多賣”,購買預售商品房以后應該怎么辦?

  為防止開發(fā)商“一房多賣”,買房人可以要求預售人一起前往不動產登記窗口申請預告登記。如果預售人未按照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的,預購人也可以單方面申請預告登記。

  16不動產登記的登記類型有哪些?

  依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的類型包括: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

  17哪些不動產權利可依法辦理登記?

  《條例》規(guī)定,共有十類不動產權屬納入登記,集體土地所有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森林,林木所有權,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法律規(guī)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登記內容包括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不動產權利的主體、類型、內容、來源、期限、權利變化等權屬狀況,涉及不動產權利限制、提示的事項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18不動產登記薄是什么?與《不動產權證書》的關系?

  不動產登記簿是指記載不動產各類權利狀況及不動產自然狀況的簿冊,是不動產登記的結果。不動產權證書是不動產登記簿冊的附件。不動產登記簿由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管理。

  19不動產登記薄冊應記載那些事項?

  不動產登記薄冊應記載:(一)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二)不動產權利的主體、類型、內容、來源、期限、權利變化等權屬狀況;(三)涉及不動產權利限制、提示的事項;(四)其他相關事項。

  20不動產登記簿與《不動產權證書》各有什么作用?

  不動產登記簿,它反應的是不動產的狀態(tài)以及不動產的各種權利變動,具備一定的法律效力。不動產登記簿在不動產登記制度中處于核心地位。

  《不動產權證書》,它是不動產登記簿所記載內容的外在表現(xiàn)形式。不動產權證書是保管在權利人手中的,它是表明權利歸屬的一種證明。

  21什么是不動產單元?

  不動產單元是指權屬界線封閉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空間。沒有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著物的,以土地、海域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為不動產單元。有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著物的,以該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著物與土地、海域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為不動產單元。以上所稱房屋,包括獨立成幢、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以及區(qū)分套、層、間等可以獨立使用、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

  22什么是不動產首次登記?

  不動產首次登記是指不動產權利第一次登記。

  23哪些情形下需要進行變更登記?

  因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fā)生變更的;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積等狀況變更的;不動產權利期限、來源等狀況發(fā)生變化的;同一權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動產的;抵押擔保的范圍、主債權數(shù)額、債務履行期限、抵押權順位發(fā)生變化的;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期間等發(fā)生變化的;地役權的利用目的、方法等發(fā)生變化的;共有性質發(fā)生變更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動產權利轉移的變更情形。

  24哪些情況可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因不動產滅失的;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的;不動產被依法沒收、征收或者收回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不動產權利消滅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5登記機關是否可以依據(jù)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決定直接辦理注銷登記?

  登記機關完全可以依據(jù)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決定直接辦理注銷登記。原因是:現(xiàn)實生活中,不少原權利人怠于申請注銷登記,而登記簿上記載的仍然是原權利人,與實際的權利狀態(tài)不符,不僅容易造成登記簿管理上的混亂,還可能影響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因此,登記機關可以按照規(guī)定依職權直接進行注銷登記。

  26監(jiān)護人能處理未成年人的不動產財產嗎?

  一般情況下,未成年人的父母就是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人可以處理未成年人的不動產財產。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監(jiān)護人處分未成年人的房屋而申請登記的,需要提供他(她)與未成年人的身份關系的證明,還要提供他(她)處分房屋行為是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27如何撤回登記申請?

  在申請登記的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薄前,申請人提出撤回登記申請的,登記機構可將登記申請書以及相關材料退還申請人。登簿之后,不動產物權就已經成立,是不能撤回不動產登記申請的。

  28不動產登記,哪些登記需要雙方申請,哪些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一是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二是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三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四是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fā)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五是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六是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以上情況以外的,均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29可以以人查房嗎?

  不可以,目前只能以房產地址查詢。

  30什么人可以查?

  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查詢不動產登記信息。一般來說,不動產權利人、與不動產權利有利害關系的人,可以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另外,司法部門需要了解權利人的不動產信息時,也可以查詢的,但必須提供查詢目的和查詢的證件。不得將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用于其他目的。登記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泄露登記資料,已經查詢的單位和個人違反規(guī)定泄露查詢資料的,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1什么是權利人、利害關系人?

  權利人指的是房地產權的所有人,房子是自己的話,就可以申請查詢自己名下的房產情況。若房子抵押給銀行,那么銀行作為抵押權人,憑借抵押登記也有權去查詢登記資料。

  利害關系人是指和不動產所有者有直接關系者,比如夫妻等。此外,在一些債務糾紛中,債權人可以憑借人民法院的補充證據(jù)材料通知書,自行或委托律師事務所查詢債務人(欠債者)名下的已確權房產情況。

  32申請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要提供哪些申請材料?

  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查詢申請書;

  (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境外委托人應當提交經過公證或者認證的授權委托書;

  (三)利害關系人查詢的,提交存在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

  有關國家機關查詢的,應當提供本單位出具的協(xié)助查詢證明材料、工作人員的工作證。

  33不動產登記不予查詢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查詢,并書面告知理由:

  (一)申請查詢的不動產不屬于不動產登記機構管轄范圍的;

  (二)查詢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符合規(guī)定的;

  (三)申請查詢的主體或者查詢事項不符合規(guī)定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34原有不動產權證書遺失、損害等,如何換發(fā)、補發(fā)?

  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破損、填制錯誤的,當事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換發(fā)。符合換發(fā)條件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換發(fā),并收回原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遺失、滅失,不動產權利人提出補發(fā)申請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其門戶網站上刊發(fā)不動產權利人的遺失、滅失聲明后,予以補發(fā)。

  不動產登記機構補發(fā)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并在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上注明“補發(fā)”字樣。

  35怎么進行不動產登記?

  步驟是這樣的:申請人提出申請→提交材料→不動產登記機構審查材料及書面給出受理通知→完成登記(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完成)。

  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后,應當依據(jù)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向申請人發(fā)放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36如何管理與保護登記資料?

  不動產登記資料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管理。不動產登記資料包括:

  (一)不動產登記簿等不動產登記結果;

  (二)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包括不動產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登記原因證明等申請材料以及不動產登記機構審核材料。

  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建立不動產登記資料管理制度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建設符合不動產登記資料安全保護標準的不動產登記資料存放場所。

  不動產登記資料中屬于歸檔范圍的,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歸檔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土資源部會同國家檔案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37什么時候能查不動產?

  2014年——建立基礎性制度

  2015年——健全配套制度

  2016年——全面形成制度體系

  2017年——實現(xiàn)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依法公開查詢

  38能否查海外資產?

  不動產登記條例不涉及海外資產的登記和查詢。

  39辦理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一是登記申請書:二是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三是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四是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五是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六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申請不動產登記,申請人應當填寫登記申請書,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登記材料應當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機關蓋章或者出具相關證明文件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申請不動產登記的,申請人自愿公證的享有不動產權利的證明,可以作為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不動產界址坐標、空間界限、權籍調查表、權屬界線協(xié)議書、宗地圖或者宗海圖、房屋測繪報告、房屋平面圖等材料,申請人或者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委托專業(yè)技術單位通過權籍調查獲得。以房地產登記為例,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五樣:

  (一)《不動產登記申請表》。主要填寫申請人基本情況、房屋和土地的基本情況、申請的事項和原因等。

  (二)身份證明材料。單位申請的,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個人申請的,要提供《居民身份證》。如果委托他人辦理的,還要提供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房地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包括取得土地的相關批準文件,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批準書》;房屋符合規(guī)劃的證明,如《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備案證》《安全鑒定報告》等。

  (四)房地產界址、空間界限和面積等材料。包括土地測繪資料、房屋測繪資料,如房屋平面圖、宗地圖、樓層分層分戶圖等。

  (五)土地出讓金、契稅等稅費繳納票據(jù)。

  40在辦理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時,哪些權利應一并申請辦理?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登記、抵押登記、查封登記的,該土地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一并辦理登記;申請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轉移登記、抵押登記、查封登記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一并辦理登記。

  41不動產登記手續(xù)辦理時限?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xù),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42不動產權不予登記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登記:

  (一)存在權屬爭議的,但申請異議登記的除外;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權屬來源證明材料或者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與權屬來源證明材料不一致的;

  (三)申請登記的事項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四)未提交依法繳納不動產價款、稅費等憑證或者減免證明的;

  (五)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超過規(guī)定的使用期限的;

  (六)申請?zhí)幏值牟粍赢a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因處分不動產申請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不予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理由。

  43共有不動產登記如何申請?

  申請共同共有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全體共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按份共有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出。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共有人協(xié)議變更共有性質,以及就共有不動產的處分進行約定申請登記的,應當共同申請。共有不動產因共有人姓名、名稱或者不動產自然狀況變化需要申請變更登記的,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

  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享有的不動產份額,應當與受讓人共同申請轉移登記;受讓人屬于共有人以外的,應當同時提交其他共有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書面證明。按份共有人抵押其不動產份額的,應當與抵押權人共同申請登記。

  44對不動產登記申請資料有哪些審核要求?

  對不動產登記申請資料的審核要求是:

  (一)申請書、證明文件、委托書、權屬證明、調查材料、不動產測量資料等與國家規(guī)定的規(guī)范格式一致;

  (二)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以及授權委托書與申請主體一致;

  (三)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與申請登記的不動產一致;

  (四)權屬來源證明材料或者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與申請登記的內容一致;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完稅或者繳費憑證齊全;

  (六)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45哪些登記類型需要實地查看?

  屬于下列情形的,不動產登記部門應當實地查看:一是房屋的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二是在建建筑物抵押權登記;三是因不動產滅失導致的注銷登記;四是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需要實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46為什么要統(tǒng)一核發(fā)《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

  根據(jù)國務院《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規(guī)定,落實關于統(tǒng)一登記簿冊的要求,自2015年3月1日起,全面啟用統(tǒng)一的不動產登記簿證樣式。不動產登記簿證樣式包括《不動產登記簿》《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和《不動產登記申請審批表》。

  47《不動產權證書》有什么作用?

  我國歷來有對不動產權利人頒發(fā)權利證書的傳統(tǒng),《不動產權證書》就是新時期實施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后,給權利人頒發(fā)的統(tǒng)一證書。《不動產權證書》對于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規(guī)范登記行為等具有重要的意義。根據(jù)《物權法》的規(guī)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權利人申請登記,領取《不動產權證書》,表明了權利人的不動產權利可以得到法律的保護。權利人也能夠根據(jù)證書記載的內容,及時便捷地掌握自己的不動產財產狀況,有效便捷地開展有關交易,保護和實現(xiàn)自己的不動產合法權益。同時,發(fā)證是不動產登記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不動產權證書》要發(fā)放到權利人手中,證書發(fā)放的及時不及時、記載的準確不準確,對登記機構也是一種監(jiān)督,有利于規(guī)范不動產登記行為?!恫粍赢a權證書》也是重要的不動產權屬來源材料,是申請不動產登記的必備材料,能夠輔助登記機構審查登記的內容,提高登記質量和效率。

  《不動產權證書》的內容根據(jù)登記簿的記載填寫,如果證書和登記簿記載不一致,除有證據(jù)證明登記簿確有錯誤外,應以登記簿為準。

  48哪些情況下核發(fā)《不動產權證書》,哪些情況下核發(fā)不動產權登記證明?

  證明不動產抵押權、地役權或者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事項的核發(fā)《不動產登記證明》;查封登記不頒發(fā)證書或證明;此外的其他登記事項核發(fā)《不動產權證書》。

  49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四統(tǒng)一”是什么?

  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其中“統(tǒng)一”二字體現(xiàn)在四個方面:一是登記機構統(tǒng)一;二是簿冊證書統(tǒng)一;三是登記依據(jù)統(tǒng)一;四是信息平臺統(tǒng)一。

  50新證與老證有什么不同?

  一是證書變了.現(xiàn)在的證書統(tǒng)一為:《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

  二是現(xiàn)在的證書上,增加了一個二維碼,作為存儲不動產登記信息的標識。只要掃描證書上的二維碼,就可以立即獲取不動產權證的編號、不動產單元號碼等相關信息。

  三是證書上既有土地信息,也有房屋信息,內容比原來得多,更細。比如,新的《不動產權證書》上的圖紙就有兩張,一張是宗地圖,反映的是土地的界址、界線、鄰宗地等信息(待定);另一張是房屋平面圖,反映的是建筑物、構筑物在宗地上的具體位置。

  51《不動產權證書》內容主要特點?

  (一)一個二維碼。不論單一版證書,還是集成版證書,登記機構都可以在證書上生產二維碼,用以儲存不動產登記信息,同時兼具防偽功能。

  (二)二種版本。目前,主要應用的是單一版。所謂單一版,就是可以記載一個不動產單元上的一種權利或者互相兼容的一組權利,例如集體土地所有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及林木所有權等。

  (三)三組號碼。證書前后共出現(xiàn)三組號碼,各自代表不同涵義。一是編號,即印制證書的流水號,采用字母與數(shù)字的組合。字母“D”表示單一版證書,數(shù)字一般為11位,前2位為省份代碼,后9位為證書印制的順序碼。二是不動產權證書號,填寫登記機構所在省區(qū)市的簡稱、登記年度、登記機構所在市縣的全稱,以及年度發(fā)證的順序號,一般為7位。三是不動產單元號,需填寫不動產單元的編號。

  (四)十八種權利類型。根據(jù)登記簿記載的內容以及當前實踐總結,目前證書上填寫的權利類型)包括18種。

  52偽造、變造不動產證書、證明,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偽造、變造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收繳;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3《不動產權證書》上為什么有使用期限?

  根據(jù)我國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基礎上,建立了以出讓、轉讓、抵押等為主要方式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權設置了一定的使用期限。土地的使用期限是土地使用權的重要內容,《不動產權證書》就應該記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期限。證書上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的使用期限,不是指房屋所有權的期限,房屋所有權不存在使用期限的問題。同時,在證書上設置“使用期限”,能夠讓權利人清楚了解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等權利的起止日期,便于保障轉讓、抵押等交易安全;也能夠方便權利人在權利到期時及時辦理續(xù)期,保障合法權利。

  54不動產權證書上記載的權利類型指什么?

  不動產權權利類型根據(jù)登記簿記載的內容,填寫不動產權利的名稱。設計兩種的,用“/”分開。如:(1)集體土地所有權;(2)國家土地所有權;(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4)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構筑物)所有權;(5)宅基地使用權;(6)宅基地使用權/房屋(構筑物)所有權;(7)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8)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構筑物)所有權;(9)土地承包經營權;(10)土地承包經營權/森林、林木所有權;(11)林地使用權;(12)林地使用權/森林、林木使用權;(13)草原使用權;(14)水域灘涂養(yǎng)殖權等。

  55《不動產權證書》上為什么沒有具體的不動產類型?

  在我國,不動產的種類比較繁雜,有土地、海域、房屋、森林、林木、草原、水域、灘涂等。分散登記時期,基本上每一類不動產都有相應的登記體系和證書樣式,造成了證書種類繁多,既不經濟,也不方便。統(tǒng)一登記后,需要將原來各類不動產證書記載的內容集成到一本證書上記載??紤]到證書的統(tǒng)一適用性,證書在內容設置上規(guī)避了具體的不動產類型名稱,提煉出了原來各類證書上的一些共同性內容,比如權利人、共有情況、坐落、不動產單元號、用途、面積等。

  《不動產權證書》設置了“權利類型”欄,具體的不動產類型在頒發(fā)證書時,可以通過“權利類型”的填寫體現(xiàn)出來。權利人通過“權利類型”,能夠清楚地看到權利人擁有的不動產及其權利種類。比如,權利人擁有一套商品房,則在“權利類型”中可以看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權利人土地權利和房屋所有權的權利性質、用途、面積以及土地權利使用期限等,在“權利性質”“用途”“面積”“使用期限”中可以看到對應的內容。

  56不動產證書上記載的權利性質指的是什么?

  國有土地填寫劃撥、出讓、作價出資(入股)、國有土地租賃、授權經營等;集體土地填寫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批準撥用、入股、聯(lián)營等。土地所有權不填寫。房屋按照商品房、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自建房等房屋性質填寫。構筑物按照構筑物性質填寫。森林、林木按照林種填寫。

  57不動產登記的主要憑證有哪些?

  不動產登記最主要的憑證是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不動產登記簿永久保存于登記機構,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再區(qū)分房產證、土地證、林權證、海域使用權證等,而統(tǒng)一使用“不動產權證書”。據(jù)了解,“不動產權證書”外頁有不動產登記抵押權、異地登記、查封登記等信息;內頁有權利人、證件種類、證件號、共有情況、權利人類型、登記原因、使用期限、取得價格等信息。

  58“小產權房”是否在不動產登記的范圍內?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五條明確不動產登記的范圍包括了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因此,在宅基地上依法建設的房屋應當予以登記,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相關交易和抵押行為依法也應予以保護,對于在非宅基地的集體土地上建設的其他“小產權房”,要具體情況具體處理,不可以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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