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數據發(fā)展應用促進條例》(下文簡稱《條例》)將于7月1日起施行,將通過多重手段依法孤立數據開放、流轉,并保障數據安全。
《條例》第十條明確,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省人民政府政務信息管理部門可以通過政府采購、服務外包、合作開發(fā)等方式,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市場化應用。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與政務數據的開發(fā)利用,對自身采集的數據開展挖掘和增值利用,提升數據應用水平,發(fā)揮數據資源的經濟價值和社會效益。
第十一條提出,支持培育大數據交易市場,鼓勵數據交易主體在依法設立的大數據交易平臺進行數據交易。數據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公平和誠信原則,遵守法律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依法獲取的各類數據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或者經過特定數據提供者明確授權的,可以交易、交換或者以其他方式開發(fā)利用。
條例還指出,省人民政府政務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大數據共享機制和分享流程,明確數據安全責任制。對數據流失、泄露、損毀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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