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有關要求,進一步提高項目用海審批效率,自然資源部起草了《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優(yōu)化報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審查流程 提高審批效率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并于今日在部網站上發(fā)布。
該征求意見稿從統(tǒng)一受理方式、簡化申請材料、優(yōu)化審查程序三方面,優(yōu)化報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審查流程。具體請看征求意見稿全文——
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優(yōu)化報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審查流程 提高審批效率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沿海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決策部署,根據《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國務院有關文件規(guī)定,現就進一步優(yōu)化報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審查工作流程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tǒng)一受理方式
涉及新增圍填海造地和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的項目用海,圍填海申請由項目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向自然資源部上報;涉及新增圍填海造地的項目,應同時報送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此類項目的用海申請材料、審查程序和要求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濱海濕地保護 嚴格管控圍填海的通知》(國發(fā)〔2018〕24號)、《自然資源部 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濱海濕地保護 嚴格管控圍填海的通知>的實施意見》(自然資規(guī)〔2018〕5號)、《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明確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有關要求的通知》(自然資規(guī)〔2018〕7號)執(zhí)行。
不涉及圍填海造地的項目用海,用海申請人直接向自然資源部提交海域使用申請材料。
二、簡化申請材料
海域使用申請材料包括:項目用海申請函、海域使用申請書(含宗海圖)、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備案)文件、資信證明材料和利益相關者處理協(xié)議。
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核準的建設項目,需要自然資源部出具用海預審意見的,用海申請人先行提交用海預審申請,用海預審申請材料包括:用海預審申請函、海域使用申請書(含宗海圖)、海域使用論證報告、資信證明材料和利益相關者處理協(xié)議。項目經審批(核準)后,用海申請人按前述規(guī)定提交海域使用申請材料。
三、優(yōu)化審查程序
自然資源部收到海域使用申請和用海預審申請材料后,組織進行海域使用論證報告評審;由自然資源部直接受理的項目用海申請應征求項目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征求省級人民政府意見的事項主要有:①是否存在權屬爭議或權利重疊情形;②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海洋功能區(qū)劃及生態(tài)保護紅線管控要求;③是否符合自然岸線保有率管控要求,岸線利用是否合理;④利益相關者處理協(xié)議是否可行;⑤是否存在違法用海行為以及是否已查處并執(zhí)行到位;⑥是否存在信訪事項并處理到位;⑦是否同意項目用海等。
不需要自然資源部出具用海預審意見的項目,自然資源部按規(guī)定程序和要求審查通過項目用海申請后,上報國務院審批。
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核準的建設項目,需要自然資源部出具用海預審意見的,自然資源部審查通過后出具用海預審意見。項目經審批(核準)后,用海申請人提交海域使用申請材料,如用海方案未發(fā)生變化,自然資源部按程序直接上報國務院審批,不再重復審查和征求意見;如用海方案發(fā)生變化,用海申請人需重新上報用海申請,自然資源部按程序進行審查。
本通知有效期3年,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國家海洋局關于完善國家海洋局直接受理項目用海審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海管字〔2013〕93號)和《國家海洋局關于印發(fā)<屬地受理、逐級審查報國務院批準的項目用海申請審查工作規(guī)則>的通知》(海管字〔2007〕22號)同時廢止。《國家海洋局關于印發(fā)<海域使用權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國海發(fā)〔2006〕27號)中有關條款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規(guī)定為準。
自然資源部
自然資源部強調,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2月14日前,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對該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一是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qū)阜內大街64號自然資源部海域海島管理司(郵編100812),并在信封上注明“規(guī)范性文件征求意見”字樣。
二是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fā)送至:hdbhc201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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