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伯網訊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6日表決通過關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本決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在8月26日舉行的新聞發(fā)布會上透露,此次修改對于農民來說主要有三點意義:
第一,在征地方面改革了征地程序,要求政府在征地之前開展土地狀況調查、信息公示,還要與被征地農民協(xié)商,必要時組織召開聽證會,跟農民簽訂協(xié)議后才能提出辦理征地申請,辦理征地的審批手續(xù),所以這極大保護了農民利益。在征地補償方面,改變了以前以土地年產值為標準進行補償,現(xiàn)在實行按照區(qū)片綜合地價進行補償,因為區(qū)片綜合地價除了考慮土地產值,還要考慮區(qū)位、當?shù)亟洕鐣l(fā)展狀況等因素綜合制定地價。
第二,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方面,這次是一個創(chuàng)新,改變了過去農村的土地必須征為國有才能進入市場的問題,能夠為農民直接增加財產性的收入。同時在集體建設性用地入市的時候,法律要求必須由村民代表大會,或者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同意才能入市。
第三,在宅基地管理方面,我國對宅基地實行一戶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在一些人多地少的地方,可能有些地方的宅基地用地比較緊張,這次法律規(guī)定,針對這種情況,地方政府要想辦法采取別的方式保障實現(xiàn)農村居民居住的權利。另外,這次改革還下放了宅基地的審批權,明確要求通過規(guī)劃合理安排農村的宅基地,為改善農村的居住條件提供便利。
楊合慶表示,人多地少是我國的基本國情,廣大農民都對土地十分真實,我們任何一項改革一項立法都要把農民土地權益維護好、實現(xiàn)好、發(fā)展好,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的那樣,在新形勢下深化農村改革的主線就是要處理好農民和土地之間的關系。
習近平總書記還多次強調,土地制度改革是件大事,不管怎么改,不能對農民利益造成損害,對土地管理法修改提出了明確要求,因此在土地管理法修改當中將保護農民利益作為基本原則和重要目標。
{{item.content}}